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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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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最近一年辦理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應揭露會計師對換股比率合理性之意見。 二、屬上市或上櫃銀行者,應揭露最近五年度曾經辦理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之情形。以發行新股之方式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股份者,應揭露其主辦證券承銷商所出具之評估意見。 三、屬未上市或未上櫃銀行,應揭露最近一季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股份發行新股之執行情形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四、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股份發行新股者,應揭露執行情形及被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基本資料(附表十七)。辦理中之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股份發行新股,應揭露執行情形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6條,銀行在年報中應該記載以下事項: 一、如果銀行在最近一年辦理了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的交易,需要揭露會計師對換股比率合理性的意見。這意味著會計師需要評估換股比率是否公正合理。 二、如果銀行是上市或上櫃銀行,需要揭露在最近五年中辦理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的情況。如果是通過發行新股的方式進行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的股份,則需要揭露主辦證券承銷商對該交易的評估意見。 三、如果銀行是未上市或未上櫃銀行,在最近一季中進行了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股份發行新股的交易,需要揭露執行情形和對股東權益的影響。 四、如果在最近一年度或年報刊印日之前,銀行通過董事會決議執行了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股份發行新股的交易,需要揭露執行情形以及被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的基本資料(請參考附表十七)。如果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股份發行新股的交易正在進行中,也需要揭露執行情形和對股東權益的影響。 參考資料: 財政部法律資料網 (https://law.mof.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id=GL000006)

  • 揭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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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6 條規定:「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最近一年辦理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應揭露會計師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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