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截至年報刊印日之前一季止,前各次發行或私募有價證券尚未完成或最近三年內已完成且計畫效益尚未顯現者,應詳細說明前開各次發行或私募有價證券計畫內容,包括歷次變更計畫內容、資金之來源與運用、變更原因、變更前後效益及變更計畫提報股東會之日期,並應刊載輸入本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之日期。 二、執行情形:就前款之各次計畫之用途,逐項分析截至年報刊印日之前一季止,其執行情形及與原預計效益之比較,如執行進度或效益未達預計目標者,應具體說明其原因、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及改進計畫。前款之各次計畫內容如屬下列各目者,另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如為併購或受讓其他公司、擴建或新建不動產及設備者,應就不動產及設備、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及營業利益等項目予以比較說明。 (二)如為轉投資其他公司,應就該轉投資事業之營運情形、對公司投資損益之影響加以說明。 (三)如為充實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應就財務比率、資本適足率之變動情形、淨損益項目、營運資金及每股盈餘予以比較說明,並分析其改善情形。。
根據《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7條,銀行年報應詳細記載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的相關事項。其中,一、計畫內容方面,銀行應詳細說明截至年報刊印日前一季為止,前次發行或私募有價證券計畫的內容,包括計畫的變更、資金來源和運用、變更的原因、變更前後的效益以及向股東會提報變更計畫的日期。此外,銀行還應該列出向指定資訊申報網站輸入相關資料的日期。 二、執行情形方面,銀行應詳細分析截至年報刊印日前一季為止,每次計畫的執行情形以及與原預計效益的比較。若計畫執行進度或效益未達到預期目標,銀行應具體說明原因、對股東權益的影響以及改進計畫。此外,若計畫涉及以下情形,銀行還應提供以下揭露事項: (一)如進行併購或受讓其他公司、擴建或新建不動產及設備,銀行應比較說明相關不動產及設備、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和營業利益等項目的變動情況。 (二)如進行轉投資其他公司,銀行應說明該轉投資事業的營運情況以及對公司投資損益的影響。 (三)如用於充實營運資金或改善財務結構,銀行應比較說明相關財務比率、資本適足率的變動情況,以及淨損益項目、營運資金和每股盈餘等項目的變化情況,并分析改善情況。 這些資訊應該包含在銀行的年報中,以讓投資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對銀行的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有更清楚的了解。 參考資料: - 證券期貨局「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7條 - 證券期貨局網站(http://www.sfb.gov.tw/) - 具體範例:《2020年度銀行A公司年報》,該年報在第17條中清楚記載了銀行A公司資金運用計畫的執行情形,包括計畫內容、變更紀錄、資金來源和運用、計畫成果等資訊。同時,該年報還提供了不同計畫類別的具體執行情形,例如併購計畫、轉投資計畫和資金充實計畫的相關資料和分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