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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9條,銀行的年報應該包含以下內容: 1. 財務概況應記載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並註明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意見。如果在年報刊印前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的最新財務資料,也應該一併揭露。例如,附表二十可以提供最近五年度的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2. 財務分析應包括經營能力、獲利能力、財務結構、成長率、現金流量、流動準備比率、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計算之自有資本占風險性資產比率及其低於法定比率時之改進措施、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及其占授信總餘額之比率、營運規模分析等項目。如果有最新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的財務資料,也應納入分析中。例如,附表二十一可以提供這些財務比率的相關數據。 3. 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 4. 最近年度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師查核報告、兩年對照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或附表。 5. 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銀行個體財務報告(不包含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6. 銀行及其關係企業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果發生財務週轉困難情事,應詳細列明對本行財務狀況的影響。 關於第2點中的關係企業定義,是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的企業,這一規定可以提供更多關於關係企業的定義和細節。 以上資料參考自《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金管會, 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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