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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9條,銀行年報應包含以下事項: 1. 設立日期:銀行應詳細記載其成立的確切日期。 2. 銀行沿革:年報應詳述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以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銀行發生的併購、轉投資關係企業、重整情形,以及是否隸屬於特定金融控股公司以及開始隸屬於該公司的時間。此外,還應在年報中提供過去一年內董事、監察人及根據法律規定需要申報的股權持有者的股權大量轉移或變更的相關資訊,同時也需揭示與銀行的影響有關的重大事項,如經營權的改變、經營方式或業務內容的重大變更,以及其他可能對股東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如果過去年度的資訊對於理解銀行的發展具有重大影響,也可以同時揭示。 例如,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的「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年報揭露事項準則」(2019年1月29日訂定),該準則中的第6項要求金融控股公司須在年報中揭示對於子公司的重要管理決策及處置事項,這些事項可能包括轉投資關係企業、併購、重整、更換董事監察人等情形,這些都是銀行年報中需要記載的事項。 以上是根據相關法規及參考資料對問題的回答,並提供了相關的法規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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