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法規,銀行年報應該記載以下事項: 1. 公司治理報告:包括組織系統、董事、監察人、總經理等資料。 2. 董事、監察人、總經理等的酬金情況。 3.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包括董事會運作情形、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等。 4.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5. 更換會計師資訊。 6. 銀行的董事長、總經理等經理人,是否曾經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 7. 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 8. 持股比例占前十名股東之關係人資訊。 9. 銀行與同一轉投資事業之持股比例。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0 條是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的,該法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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