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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 3 條

  1. 1.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合格資本,依下列業別及方式分別計算之: 一、銀行業、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及保險公司:依各業別資本適足之相關規定計算之合格自有資本淨額、自有資本或約當數額。 二、信託業、期貨業、創業投資事業及融資租賃業:以帳列淨值計算。 三、信用卡業:比照銀行業計算。 四、國外金融機構:除所在地之監理機關另有規定外,比照信託業、期貨業及創業投資事業計算。 五、其他金融相關之事業: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得比照業務相關之業別計算外,比照信託業、期貨業及創業投資事業計算。
  2. 2.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法定資本需求,依下列業別及方式分別計算之: 一、銀行業: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計算之風險性資產總額與其法定最低資本適足率相乘後之數額。 二、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及保險公司:依各業別資本適足性之相關規定,計算之風險性資產總額、經營風險之約當金額、風險資本與其法定最低標準比率相乘後之數額或約當數額。 三、信託業、期貨業及創業投資事業:為其全部自有資產總額減除應收稅款(含應收退稅款)及預付稅款後之百分之五十。 四、融資租賃業:為其全部自有資產總額減除應收稅款(含應收退稅款)及預付稅款後之百分之十。 五、信用卡業:比照銀行業計算。 六、外國金融機構:除所在地之監理機關另有規定外,比照信託業、期貨業及創業投資事業計算。 七、其他金融相關之事業: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得比照業務相關之業別計算外,比照信託業、期貨業及創業投資事業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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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3條,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合格資本和法定資本的計算方式如下: 1. 合格資本計算: - 銀行業、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和保險公司:根據各業別的資本適足性相關規定計算合格的自有資本淨額、自有資本或約當數額。 - 信託業、期貨業、創業投資事業和融資租賃業:以帳列淨值計算。 - 信用卡業:按照銀行業的計算方式。 - 國外金融機構:除非所在地的監理機關有其他規定,否則按照信託業、期貨業和創業投資事業的計算方式。 - 其他金融相關事業:除非獲得主管機關同意,否則按照信託業、期貨業和創業投資事業的計算方式。 2. 法定資本需求計算: - 銀行業:按照銀行資本適足性和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計算風險性資產總額乘以法定最低資本適足率後的數額。 - 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和保險公司:根據各業別資本適足性的相關規定,計算風險性資產總額、經營風險約當金額、風險資本,乘以法定最低標準比率後的數額或約當數額。 - 信託業、期貨業和創業投資事業:計算全部自有資產總額減去應收稅款和預付稅款後的百分之五十。 - 融資租賃業:計算全部自有資產總額減去應收稅款和預付稅款後的百分之十。 - 信用卡業:按照銀行業的計算方式。 - 外國金融機構:除非所在地的監理機關有其他規定,否則按照信託業、期貨業和創業投資事業的計算方式。 - 其他金融相關事業:除非獲得主管機關同意,否則按照信託業、期貨業和創業投資事業的計算方式。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及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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