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 4 條
- 1.集團合格資本淨額,為集團合格資本總額扣除下列數額後之餘額: 一、金融控股公司對於子公司之股權及其他合格資本之投資帳列金額減除已遞減之金額後,得計入資本之餘額。 二、子公司之合格資本及法定資本需求,依信託業、期貨業、創業投資事業及融資租賃業之方式計算者,該等子公司之資本溢額。 三、依銀行業或票券金融公司計算合格資本方式之子公司者,該等子公司來自次順位債券之資本溢額(不包含符合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十條所定之非普通股權益之其他第一類資本條件者),補充其他銀行業或票券金融公司資本缺額後之數額之二分之一。 四、依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方式之子公司者,該等子公司來自資本性質債券之資本溢額(不包含符合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二條所定之第一類限制性資本條件者),補充其他保險業資本缺額後之數額之二分之一。
- 2.前項已自集團合格資本總額中扣除之投資帳列金額,不再計入集團法定資本需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4條:1. 集團合格資本淨額指的是集團合格資本總額減去以下數額後的餘額:一、金融控股公司對子公司的股權及其他合格資本投資的金額減去已遞減的金額后,可以計入資本的餘額。二、根據信託業、期貨業、創業投資事業和融資租賃業的計算方式計算子公司的合格資本和法定資本需求,該子公司的資本溢額。三、根據銀行業或票券金融公司的計算方式計算子公司的合格資本,該子公司來自於次優先債券的資本溢額(不包括符合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8條所定義的非普通股權益的其他第一類資本條件),補充其他銀行業或票券金融公司資本缺額的二分之一。四、根據保險業的自有資本計算方式計算子公司的合格資本,該子公司來自於資本性質債券的資本溢額(不包括符合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8條所定義的非普通股權益的其他第一類資本條件),補充其他保險業資本缺額的二分之一。2. 前項中扣除的投資帳列金額不再計入集團法定資本需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