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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最近一年辦理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應揭露會計師對換股比率合理性之意見。 二、應揭露最近五年度曾經辦理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之情形。以發行新股之方式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股份者,應揭露其主辦證券承銷商所出具之評估意見。 三、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股份發行新股者,應揭露執行情形及被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基本資料(附表十七)。辦理中之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股份發行新股,應揭露執行情形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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