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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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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最近一年辦理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應揭露會計師對換股比率合理性之意見。 二、應揭露最近五年度曾經辦理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之情形。以發行新股之方式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股份者,應揭露其主辦證券承銷商所出具之評估意見。 三、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股份發行新股者,應揭露執行情形及被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基本資料(附表十七)。辦理中之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股份發行新股,應揭露執行情形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法規,針對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6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一、最近一年辦理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應揭露會計師對換股比率合理性之意見。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6條第一項,金融控股公司最近一年辦理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時,應揭露會計師對換股比率合理性之意見。這意味著該公司需要提供會計師對於換股比率是否合理的評估意見。 參考資料: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金管會)。 二、應揭露最近五年度曾經辦理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之情形。以發行新股之方式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股份者,應揭露其主辦證券承銷商所出具之評估意見。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6條第二項,金融控股公司應揭露最近五年度曾經辦理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之情形。如果併購或受讓是以發行新股的方式進行的,則還應該揭露主辦證券承銷商所出具的評估意見。 參考資料: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金管會)。 三、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股份發行新股者,應揭露執行情形及被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基本資料(附表十七)。辦理中之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股份發行新股,應揭露執行情形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6條第三項,金融控股公司如果在最近一年度及年報刊印日之前的期間,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股份並發行新股,則應揭露執行情形以及被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的基本資料(附表十七)。此外,如果還有正在進行中的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股份並發行新股的情況,則也需要揭露執行情形以及對股東權益的影響。 參考資料: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金管會)。

  • 揭露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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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6 條規定:「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最近一年辦理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應揭露會計師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