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5條規定了員工認股權憑證辦理情形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情形應記載的事項。 根據該條規定,年報應揭露截至年報刊印日的員工認股權憑證辦理情形,包括尚未屆期的憑證辦理情形以及對股東權益的影響。對於屬於私募員工認股權憑證的情況,應以顯著方式標示。此外,年報還應揭露累積至年報刊印日止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和前十大員工的姓名、取得情況和認購情況。 另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情形也應記載在年報中。應揭露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尚未全數達到既得條件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辦理情形和對股東權益的影響。同樣地,年報還應揭露累積至年報刊印日止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經理人和前十名員工的姓名和取得情況。 以最新參考資料來說,可以參考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標準(第15條)和財團法人證券應收註冊機構(證交所)等相關法規與指引。例如,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標準可能包括有關動態管理經營風險及資本需求方面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