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存託憑證發行情形應記載已參與發行而尚未全數兌回及辦理中之海外存託憑證,並揭露發行日期、發行總金額、海外存託憑證持有人之權利與義務等相關事項。屬私募海外存託憑證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附表十四)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4條,金融控股公司在年報中應該記載已參與發行但尚未完全兌回以及正在辦理中的海外存託憑證的相關情況,包括發行日期、發行總金額以及海外存託憑證持有人的權益和義務等。對於屬於私募的海外存託憑證,應該以顯著的方式標示出來。參考資料: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4條相關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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