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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9條的內容如下: 1. 財務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 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並應註明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意見。如果在年報刊印日前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的財務資料,應一併揭露。(附表二十) - 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應包括經營能力、獲利能力、財務結構、成長率、償債能力、現金流量、槓桿度、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計算之合併基礎資本適足性及其低於法定比率時之改進措施,並應揭露其子公司依各業別資本適足之相關規範計算之資本適足性,以及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揭露之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為授信、背書或其他交易行為之加計總額或比率。(附表二十一) - 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 - 最近年度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師查核報告、兩年對照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或附表。 -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果有發生財務週轉困難的情況,應列明其對本公司財務狀況的影響。 2. 前項第六款所稱關係企業,指的是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的規定者。 參考資料: -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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