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9 條》,金融控股公司的年報應該記載以下事項: 一、設立日期:年報內應明確記載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日期。 二、金融控股公司沿革:年報內應詳細描述金融控股公司在最近一個年度以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所進行的公司併購、轉投資關係企業、重整等相關事項。同時,還應詳列董事、監察人及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七項及第八項規定應申報股權者的股權大量移轉或更換、經營權之改變、經營方式或業務內容之重大改變等事項。此外,若過去年度的資訊對於瞭解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具有重大影響,也應一併揭露。 參考資料: 1.《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9 條》 2.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公告規定 (最新版本)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