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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 17 條

  1. 1.本基金依本條例規定辦理賠付後,在其賠付之限度內,取得該金融機構對其負責人、職員因委任或僱傭契約所生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其職務保證人、保證保險人及共同侵權行為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2. 2.存保公司得於本基金授與訴訟實施權後,以自己之名義,對前項所列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承當訴訟。
  3. 3.存保公司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暫免繳納裁判費;其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時,得免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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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设置及管理条例》,第17条包括以下内容: 1. 根据本条例的规定,金融重建基金在进行赔付后,可以在其赔付限度内获得金融机构对其负责人、职员因委任或雇佣合同所产生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承担其职务保证人、保证保险人和共同侵权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 存款保险公司可以在该基金授予诉讼实施权后,以自己的名义对上述应负赔偿责任的人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担当诉讼。 3. 存款保险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提起诉讼时,暂免缴纳裁判费;在其申请扣押、處分或執行时,可以免提供担保。 在相关案例中,例如在經營不善金融机构被处理后,存款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第17条的规定代表金融重建基金向金融机构的负责人或职员等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此外,在诉讼过程中,存款保险公司不需要缴纳裁判费,并且可以免提供担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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