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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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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基金依本條例規定辦理賠付後,在其賠付之限度內,取得該金融機構對其負責人、職員因委任或僱傭契約所生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其職務保證人、保證保險人及共同侵權行為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2. 2.存保公司得於本基金授與訴訟實施權後,以自己之名義,對前項所列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承當訴訟。
  3. 3.存保公司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暫免繳納裁判費;其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時,得免提供擔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设置及管理条例》,第17条包括以下内容: 1. 根据本条例的规定,金融重建基金在进行赔付后,可以在其赔付限度内获得金融机构对其负责人、职员因委任或雇佣合同所产生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承担其职务保证人、保证保险人和共同侵权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 存款保险公司可以在该基金授予诉讼实施权后,以自己的名义对上述应负赔偿责任的人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担当诉讼。 3. 存款保险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提起诉讼时,暂免缴纳裁判费;在其申请扣押、處分或執行时,可以免提供担保。 在相关案例中,例如在經營不善金融机构被处理后,存款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第17条的规定代表金融重建基金向金融机构的负责人或职员等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此外,在诉讼过程中,存款保险公司不需要缴纳裁判费,并且可以免提供担保。

立法沿革 2

(0900627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明定本條例之公布施行日。

(0940531 全文修正)

本基金依本條例規定辦理賠付後,在其賠付之限度內,取得該金融機構對其負責人、職員因委任或僱傭契約所生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其職務保證人、保證保險人及共同侵權行為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存保公司得於本基金授與訴訟實施權後,以自己之名義,對前項所列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承當訴訟。   存保公司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暫免繳納裁判費;其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時,得免提供擔保。

立法理由一、為強化對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相關關係人責任之追償,爰於第一項增訂本基金於賠付範圍內,取得對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相關關係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存保公司於取得本基金授與訴訟實施權後,始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行為,爰將原條文第十六條第四項修正移列為第二項規定。   三、鑒於本基金為政府特種基金,存保公司係為政府而求償,爰於第三項規定,暫免繳納裁判費,並於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時,得免提供擔保。

  • 僱傭名詞
  • 債務不履行名詞
  • 損害賠償請求權名詞
  • 侵權行為名詞
  • 保證人名詞
  • 共同侵權行為名詞
  • 訴訟實施權名詞
  • 起訴名詞
  • 裁判費名詞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 假執行名詞
  • 擔保名詞
(0900627 制定)

明定本條例之公布施行日。

(0940531 全文修正)

一、為強化對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相關關係人責任之追償,爰於第一項增訂本基金於賠付範圍內,取得對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相關關係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存保公司於取得本基金授與訴訟實施權後,始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行為,爰將原條文第十六條第四項修正移列為第二項規定。   三、鑒於本基金為政府特種基金,存保公司係為政府而求償,爰於第三項規定,暫免繳納裁判費,並於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時,得免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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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17 條規定:「本基金依本條例規定辦理賠付後,在其賠付之限度內,取得該金融機構對其負責人、職員因委任或僱傭契約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