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股發行情形應記載各種類特別股流通在外及辦理中金額,並揭露發行條件、對股東權益及票券金融公司財務結構之影響、贖回特別股對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之影響及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之事項。屬私募特別股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附表十三)
根據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3條,公司在年報中應該記載以下內容: 1. 特別股發行情形:應記載各種類特別股在市場上流通的金額以及正在進行中的特別股交易金額。 2. 揭露發行條件:詳細揭露特別股的發行條件,包括價格、利率、期限等。 3. 對股東權益及財務結構的影響:說明特別股發行對公司股東權益和財務結構的影響,可能包括股東權益比例的變化、股利支付和資本結構的調整等。 4. 贖回特別股的影響:說明當公司贖回特別股時,對自有資本和風險性資產比率的影響。 5. 公司法第157條規定的事項:根據公司法第157條的規定,揭露法定要求特別股的相關事宜,如特別股持有權和投票權等。 6. 私募特別股的標示:如果特別股是非公開發行的私募特別股,應以明顯的方式標示。 依據上述法規,一個範例可以是,根據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3條,一家票券金融公司在其年報中詳細記載了該公司特別股的發行情況,包括各種特別股的流通金額和正在進行中的特別股交易金額。同時,公司也揭露了特別股的發行條件,如價格、利率和期限等。此外,公司在年報中還詳細解釋了特別股發行對公司股東權益和財務結構的影響,例如股東權益比率的變化和資本結構的調整。公司也說明了當贖回特別股時,對公司自有資本和風險性資產比率的影響。最後,依據公司法第157條的規定,公司也揭露了特別股的相關法定要求,如特別股的持有權和投票權等。如果公司發行的特別股是私募特別股,公司也在年報中以明顯的方式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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