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發生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亦應逐項載明。
根據該問題,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2條規定,前一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果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應逐項載明在年報中。 參考資料: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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