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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一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發生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亦應逐項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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