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4條》的規定,年報的封面應該包括票券金融公司的名稱、年份和刊印日期。如果是公開發行的票券金融公司,則應在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並以顯著字體刊載可查詢本年報的網址,包括本會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的網址以及票券金融公司揭露年報相關資料的網址。 如果普通股股票代碼在當年度內發生變更,則應在當年度及以下兩個連續年度的年報中併印原來的普通股股票代碼。如果票券金融公司的名稱發生變更,則應在當年度及以下兩個連續年度的年報中進行新舊名稱的對照揭露。 範例: 如果ABC票券金融公司的名稱在今年更改為XYZ票券金融公司,則在今年、明年和後年的年報中,應該對照揭露新舊名稱。 參考資料:證券期貨局,《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2020 年 1 月 1 日修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