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年報之封裏應刊載下列事項: 一、發言人、代理發言人姓名、職稱、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二、總公司及分公司之地址及電話。 三、屬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者,股票過戶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四、已辦理信用評等者,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六、票券金融公司網址。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