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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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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報之封底應刊載下列事項: 一、票券金融公司印鑑。 二、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之簽名或蓋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6條,年報的封底應刊載以下兩項事項: 1. 票券金融公司的印鑑。 2. 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的簽名或蓋章。 這些要求可以在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中找到,這些準則是由主管機關根據相關法令制定的。具體的範例可以在實際的票券金融公司年報中找到。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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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6 條規定:「年報之封底應刊載下列事項: 一、票券金融公司印鑑。 二、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之簽名或蓋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