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發展國民經濟,透過證券化提高金融資產之流動性,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條例。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1條的目的是為了發展國民經濟,透過證券化提高金融資產的流動性,同時保障投資者的權益。 參考資料: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107.01.24) 範例: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當公司將其資產轉換為證券形式時,可以提高這些金融資產的流通性,使得投資者能夠更容易地參與這些資產的交易市場,從而增加了投資者的投資機會和資金流入。這有助於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
為發展國民經濟,透過證券化提高金融資產之流動性,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條例。
立法理由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二、為讓金融機構可於本身持有之住宅貸款、汽車貸款、信用卡應收帳款等多項貸款債權中,挑選出信用品質易於瞭解或具有標準特性(如類似之期限、利率、債務人屬性等)、而且可產生未來現金流量(cash flow)之資產,重新包裝組合成為單位化、小額化之證券形式,向投資人銷售,而提高其金融資產之流動性,並增加其籌措資金方式,以因應國際上金融資產證券化或組合式 金融( structured finance)之發展趨勢,並配合我國經濟及金融環境需要;另一方面,此種證券化商品於我國屬一創新產品,為規範其投資保障以確保投資人權益,亦需相關規定以為配合,爰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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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二、為讓金融機構可於本身持有之住宅貸款、汽車貸款、信用卡應收帳款等多項貸款債權中,挑選出信用品質易於瞭解或具有標準特性(如類似之期限、利率、債務人屬性等)、而且可產生未來現金流量(cash flow)之資產,重新包裝組合成為單位化、小額化之證券形式,向投資人銷售,而提高其金融資產之流動性,並增加其籌措資金方式,以因應國際上金融資產證券化或組合式 金融( structured finance)之發展趨勢,並配合我國經濟及金融環境需要;另一方面,此種證券化商品於我國屬一創新產品,為規範其投資保障以確保投資人權益,亦需相關規定以為配合,爰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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