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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特殊目的信託之成立及法律關係,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2. 特殊目的公司之設立、管理及監督,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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