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創始機構之名稱、地址。 二、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存續期間。 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價額、平均收益率、期限及信託時期。 四、與受益證券有關之下列事項: (一)信託財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分配之方法。 (二)發行各種種類或期間之受益證券,其本金持分、收益持分、受償順位及期間等事項。 五、信託財產管理處分之方法,與受委任管理及處分該財產之服務機構。 六、受託機構及信託監察人之職權及義務。 七、為處理特殊目的信託事務所為借入款項及費用負擔之相關事項。 八、如有信用評等或信用增強者,其有關證明文件。 九、信託財產之評價方法、基本假設及專家意見。 十、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10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應記載以下事項: 1. 創始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2.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的存續期間 3. 信託財產的種類、名稱、數量、價額、平均收益率、期限和信託時期 4. 與受益證券有關的事項,包括分配方式和發行不同種類或期間的受益證券的本金持分、收益持分、受償順位和期間等事項 5. 信託財產的管理處分方式和受委任管理和處分該財產的服務機構 6. 受託機構和信託監察人的職權和義務 7. 處理特殊目的信託事務所借入款項和費用負擔的相關事項 8. 若有信用評等或信用增強,則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 9. 信託財產的評價方法、基本假設和專家意見 10.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的事項 依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得知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的要求和內容,以確保相關的信息和權益得到適當的保護和管理。
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創始機構之名稱、地址。 二、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存續期間。 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價額、平均收益率、期限及信託時期。 四、與受益證券有關之下列事項: (一)信託財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分配之方法。 (二)發行各種種類或期間之受益證券,其本金持分、收益持分、受償順位及期間等事項。 五、信託財產管理處分之方法,與受委任管理及處分該財產之服務機構。 六、受託機構及信託監察人之職權及義務。 七、為處理特殊目的信託事務所為借入款項及費用負擔之相關事項。 八、如有信用評等或信用增強者,其有關證明文件。 九、信託財產之評價方法、基本假設及專家意見。 十、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立法理由一、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為規範特殊目的信託之架構,爰明定其應記載事項,以資遵循。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規定。
一、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為規範特殊目的信託之架構,爰明定其應記載事項,以資遵循。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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