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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創始機構之名稱、地址。 二、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存續期間。 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價額、平均收益率、期限及信託時期。 四、與受益證券有關之下列事項: (一)信託財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分配之方法。 (二)發行各種種類或期間之受益證券,其本金持分、收益持分、受償順位及期間等事項。 五、信託財產管理處分之方法,與受委任管理及處分該財產之服務機構。 六、受託機構及信託監察人之職權及義務。 七、為處理特殊目的信託事務所為借入款項及費用負擔之相關事項。 八、如有信用評等或信用增強者,其有關證明文件。 九、信託財產之評價方法、基本假設及專家意見。 十、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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