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五項準用第二項規定,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受益證券。 二、違反第一百零一條準用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五項規定,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110條,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其行為負責人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五項,並準用第二項規定,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受益證券。 二、違反第一百零一條,並準用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五項規定,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 根據國會法制資料庫中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最新修正日期:2020/1/15),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了受益證券的發行對象和相關要求,第五項則規定了對非特定人的公開招募應遵守金融管理監督委員會的規定。 同樣地,根據該法條第一百零一條,資產基礎證券的發行對象和相關要求都必須符合金融管理監督委員會的規定。 綜上所述,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110 條,如果行為負責人違反上述規定,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將被處以相應的刑罰或罰金。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五項準用第二項規定,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受益證券。 二、違反第一百零一條準用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五項規定,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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