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三、信託監察人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未出席受益人會議。 四、信託監察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未出席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 五、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六、違反第三十條規定擔任信託監察人。 七、信託監察人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事由,拒絕為受益人行使其權利。 八、違反第八十七條規定。 九、違反第一百零一條準用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112條規定,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將處以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 範例:未依規定提供相關資訊或報告。 二、違反第十四條的規定。 範例:未履行信託契約所要求的責任。 三、信託監察人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未出席受益人會議且沒有正當理由。 範例:信託監察人不履行其職務,未參與受益人會議。 四、信託監察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未出席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且沒有正當理由。 範例:信託監察人不履行其職務,未參與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 五、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 範例:未依規定編製、保存或公開報告文件。 六、違反第三十條的規定,擔任信託監察人。 範例:未經授權或不符合資格的人擔任信託監察人。 七、信託監察人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無正當事由而拒絕為受益人行使其權利。 範例:信託監察人不履行其責任,拒絕代表受益人行使權利。 八、違反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範例:未依規定提供報告或通知。 九、違反第一百零一條準用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 範例:未依規定提供相關資訊或報告。 這些是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制定的規定,違反者將面臨相對應的罰鍰處罰。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三、信託監察人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未出席受益人會議。 四、信託監察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未出席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 五、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六、違反第三十條規定擔任信託監察人。 七、信託監察人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事由,拒絕為受益人行使其權利。 八、違反第八十七條規定。 九、違反第一百零一條準用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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