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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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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三、信託監察人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未出席受益人會議。 四、信託監察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未出席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 五、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六、違反第三十條規定擔任信託監察人。 七、信託監察人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事由,拒絕為受益人行使其權利。 八、違反第八十七條規定。 九、違反第一百零一條準用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112條規定,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將處以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 範例:未依規定提供相關資訊或報告。 二、違反第十四條的規定。 範例:未履行信託契約所要求的責任。 三、信託監察人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未出席受益人會議且沒有正當理由。 範例:信託監察人不履行其職務,未參與受益人會議。 四、信託監察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未出席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且沒有正當理由。 範例:信託監察人不履行其職務,未參與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 五、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 範例:未依規定編製、保存或公開報告文件。 六、違反第三十條的規定,擔任信託監察人。 範例:未經授權或不符合資格的人擔任信託監察人。 七、信託監察人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無正當事由而拒絕為受益人行使其權利。 範例:信託監察人不履行其責任,拒絕代表受益人行使權利。 八、違反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範例:未依規定提供報告或通知。 九、違反第一百零一條準用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 範例:未依規定提供相關資訊或報告。 這些是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制定的規定,違反者將面臨相對應的罰鍰處罰。

立法沿革 1

(0910621 制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三、信託監察人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未出席受益人會議。   四、信託監察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未出席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   五、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六、違反第三十條規定擔任信託監察人。   七、信託監察人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事由,拒絕為受益人行使其權利。   八、違反第八十七條規定。   九、違反第一百零一條準用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罰鍰名詞
  •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四條條文
  • 監察人名詞
  •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受益人名詞
  • 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條文
  •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第三十條條文
  • 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第八十七條條文
  • 第一百零一條條文
(0910621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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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112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1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1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