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1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二、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於期限內為書面通知。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五、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拒絕請求。 六、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七、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 八、違反第一百零一條準用第十二條規定,未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九、違反第一百零一條準用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拒絕請求。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