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受託機構不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但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前項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所定借入款項之目的,應以配發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為限。
- 特殊目的信託中屬於信託財產之閒置資金,其運用範圍以下列各款規定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四、購買經主管機關規定一定評等等級以上銀行之保證、承兌或一定等級以上信用評等之商業票據。 五、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運用方式。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1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