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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託機構不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但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前項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所定借入款項之目的,應以配發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為限。
  3. 特殊目的信託中屬於信託財產之閒置資金,其運用範圍以下列各款規定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四、購買經主管機關規定一定評等等級以上銀行之保證、承兌或一定等級以上信用評等之商業票據。 五、經主管機關准之其他運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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