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15條,受託機構可以根據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發行各種種類和期間的受益證券。受益證券清償後,資產池中剩餘的財產應根據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進行分配給殘餘受益人。 相關參考資料: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430078)
受託機構得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發行各種種類及期間之受益證券。 受益證券清償後,資產池之賸餘財產應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分配與殘值受益人。
立法理由按美、日等國家之實務運作上,受託機構得依資產證券化計畫,發行各種種類及期間之有價證券,爰於本條明定受託機構得依本條例發行各種種類及期間之受益證券。
按美、日等國家之實務運作上,受託機構得依資產證券化計畫,發行各種種類及期間之有價證券,爰於本條明定受託機構得依本條例發行各種種類及期間之受益證券。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