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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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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益證券應編號、載明下列事項及由受託機構之代表人簽名、蓋章,並經發行簽證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一、表明其為特殊目的信託受益證券之文字。 二、發行日及到期日。 三、受益證券發行總金額。 四、受益證券之發行申經主管機關准或申報生效之文號及日期。 五、創始機構及受託機構之名稱、地址。 六、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 七、受益證券關於本金持分、收益持分、受償順位、期間及其他受益權相關內容。 八、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存續期間。 九、受託機構支出費用之償還及損害賠償之事項。 十、受託機構之報酬、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十一、受益證券轉讓對象如有限制者,其限制內容及其效力。 十二、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所定受益人行使權利之限制。 十三、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2. 2.前項受益證券之簽證,準用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16條,受益證券應該編號,並載明下列事項,其中包括特殊目的信託受益證券的標示、發行日及到期日、受益證券的發行總金額、受益證券的發行核准或生效的相關文號及日期、創始機構和受託機構的名稱和地址、受益人的姓名或名稱、受益證券的本金持分、收益持分、受償順位、期間以及其他受益權相關內容、特殊目的信託契約的存續期間、受託機構支出費用的償還和損害賠償事項、受託機構的報酬、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和方法、受益證券轉讓對象的限制內容和效力、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所定受益人行使權利的限制,以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的事項。 另外,根據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的規定,受益證券的簽證程序也適用於該規則。 這些規定意味著受益證券必須擁有一個明確的編號以及載明各種相關事項的文件,並且經過受託機構代表人的簽名和蓋章,再由發行簽證機構簽證後發行。 參考資料: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70002) -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30062)

立法沿革 1

(0910621 制定)

受益證券應編號、載明下列事項及由受託機構之代表人簽名、蓋章,並經發行簽證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一、表明其為特殊目的信託受益證券之文字。   二、發行日及到期日。   三、受益證券發行總金額。   四、受益證券之發行申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文號及日期。   五、創始機構及受託機構之名稱、地址。   六、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   七、受益證券關於本金持分、收益持分、受償順位、期間及其他受益權相關內容。   八、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存續期間。   九、受託機構支出費用之償還及損害賠償之事項。   十、受託機構之報酬、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十一、受益證券轉讓對象如有限制者,其限制內容及其效力。   十二、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所定受益人行使權利之限制。   十三、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受益證券之簽證,準用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受益證券之應記載事項,包括特殊目的信託受益證券之表明、發行日及到期日、受益證券發行總金額、申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文號及日期、創始機構、受託機構、受益人、該受益證券關於受益權持分、受償順位及期間等內容、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存續期間、受託機構支出費用及損害賠償之事項、信託報酬之相關事項、受益證券轉讓對象之限制內容及其效力、受益人權利行使之限制,並授權主管機關得另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

  • 代表人名詞
  • 期日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 損害賠償名詞
  • 報酬名詞
  •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法規
(0910621 制定)

一、受益證券之應記載事項,包括特殊目的信託受益證券之表明、發行日及到期日、受益證券發行總金額、申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文號及日期、創始機構、受託機構、受益人、該受益證券關於受益權持分、受償順位及期間等內容、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存續期間、受託機構支出費用及損害賠償之事項、信託報酬之相關事項、受益證券轉讓對象之限制內容及其效力、受益人權利行使之限制,並授權主管機關得另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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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16 條規定:「受益證券應編號、載明下列事項及由受託機構之代表人簽名、蓋章,並經發行簽證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