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之義務及應告知受託機構之事項。 三、受託機構支出費用之償還及損害賠償之事項。 四、受託機構之報酬、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五、第五條第一項公告之方式。 六、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受託機構如將該財產委任服務機構管理及處分者,該機構之名稱。 七、信託財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分配之方法。 八、各種種類或期間之受益證券,其本金持分、收益持分、受償順位及期間。 九、受益證券之發行方式及其轉讓限制。 十、受託機構於處理信託事務時,關於借入款項、費用負擔及閒置資金之運用方法。 十一、受託機構應召集受益人會議之事由。 十二、受託機構應選任信託監察人之事由及其專門學識或經驗。 十三、信託業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13條的規定,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應該包含以下事項: 一、信託目的:契約中應詳細說明信託的目的和用途。 二、委託人的義務和應告知受託機構的事項:契約中應列明委託人的責任和應告知受託機構的相關事項。 三、受託機構支出費用的償還和損害賠償的事項:契約中應明確規定受託機構支付費用和賠償相關的事宜。 四、受託機構的報酬、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和支付方法:契約中應詳細說明受託機構的報酬方式和相關細節。 五、公告方式:契約中應說明根據第五條第一項所公告的方式。 六、信託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方法:契約中應明確描述信託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方式。如果受託機構委託其他服務提供者進行管理和處分,應詳細列出其名稱。 七、信託財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的分配方法:契約中應明確規定如何分配信託財產本金和所產生的利益、孳息和其他收益。 八、不同類型或不同期間的受益證券的本金持分、收益持分、受償順位和期間:契約中應說明不同類型或不同期間的受益證券的相關細節。 九、受益證券的發行方式和轉讓限制:契約中應詳細說明受益證券的發行方式和轉讓限制。 十、受託機構處理信託事務時,借入款項、費用負擔和閒置資金的運用方式:契約中應說明受託機構處理信託事務時如何使用借入款項、負擔費用和運用閒置資金。 十一、受託機構召集受益人會議的事由:契約中應說明受託機構召集受益人會議的範圍和事由。 十二、選任信託監察人的事由和要求:契約中應明確列出選任信託監察人的事由和相關資格要求。 十三、根據信託業法第19條第1項和主管機關的其他規定應包含的其他事項:契約中應詳細說明根據信託業法第19條第1項和主管機關的其他規定應包含的其他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是一種信託契約,其目的是為了特定目的或特定利益而設立的。例如,在資產證券化產品中,特殊目的信託契約用於將資產轉換為可交易的證券,以便投資者可以進行投資和交易。契約內應明確規定受託機構的責任和報酬,以及信託財產的管理和分配方式。並且根據信託業法的相關規定,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應當遵守特殊目的信託相關的法律要求和報告制度,以確保信託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因此,在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中,應該詳細列出委託人和受託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報酬和費用分擔、信託財產的管理和分配方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以確保信託的有效運作。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之義務及應告知受託機構之事項。 三、受託機構支出費用之償還及損害賠償之事項。 四、受託機構之報酬、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五、第五條第一項公告之方式。 六、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受託機構如將該財產委任服務機構管理及處分者,該機構之名稱。 七、信託財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分配之方法。 八、各種種類或期間之受益證券,其本金持分、收益持分、受償順位及期間。 九、受益證券之發行方式及其轉讓限制。 十、受託機構於處理信託事務時,關於借入款項、費用負擔及閒置資金之運用方法。 十一、受託機構應召集受益人會議之事由。 十二、受託機構應選任信託監察人之事由及其專門學識或經驗。 十三、信託業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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