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應於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執行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該計畫之結算書及報告書,向主管機關申報。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12條的規定,受託機構在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執行完成後的30日內,必須向主管機關檢具該計畫的結算書和報告書,並進行申報。這條條例旨在確保受託機構在執行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後,向主管機關提供相關的結算和報告資料。具體的申報程序和所需文件,需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申報作業之相關規定和指引文件。
受託機構應於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執行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該計畫之結算書及報告書,向主管機關申報。
立法理由一、受託機構於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執行完成後,其申報義務及期限。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規定。
一、受託機構於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執行完成後,其申報義務及期限。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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