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36條的規定,受託機構應該在每個營業年度結束後以及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執行完成後的四個月內,製作並向信託監察人報告下列書表,同時通知各受益人: 1. 資產負債表 2. 損益表 3.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之報告書 這些書表的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的情事。 例如,如果一家銀行進行金融資產證券化,將其資產轉換為證券,該銀行應在每個營業年度結束後和證券化計畫執行完成後的四個月內製作並提交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關於資產管理和運用的報告書給信託監察人,同時通知所有受益人。同時,這些書表的內容必須真實無誤,不得包含任何虛偽或隱匿的情事。
受託機構應分別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及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執行完成後四個月內,就特殊目的信託之信託財產作成下列書表,向信託監察人報告,並通知各受益人: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之報告書。 前項書表之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受託機構應分別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及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執行完成後四個月內製作書表,向信託監察人報告並通知各受益人,書表之內容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之報告書。並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於第二項規定其書表之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二百零三條及我國信託法第三十一條、信託業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
一、第一項規定受託機構應分別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及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執行完成後四個月內製作書表,向信託監察人報告並通知各受益人,書表之內容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之報告書。並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於第二項規定其書表之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二百零三條及我國信託法第三十一條、信託業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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