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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託機構應分別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及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執行完成後四個月內,就特殊目的信託之信託財產作成下列書表,向信託監察人報告,並通知各受益人: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之報告書。
  2. 前項書表之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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