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信託之利益分配,應按各受益人本金持分之比例為之。但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37條,特殊目的信託的利益分配應該按照各受益人的本金持分比例進行。但是如果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有另外的規定,則可以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最新修訂)
特殊目的信託之利益分配,應按各受益人本金持分之比例為之。但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受益人利益之分配,原則以本金持分之比例為之。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二百零四條之規定。
一、受益人利益之分配,原則以本金持分之比例為之。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二百零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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