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信託財產之收入,適用銀行業之營業稅稅率。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40條,特殊目的信託財產所得,適用銀行業之營業稅稅率。
特殊目的信託財產之收入,適用銀行業之營業稅稅率。
立法理由一、依本條例規定得證券化之金融資產係屬銀行業、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所得收益及處分之債權資產,其原係以銀行業等之營業稅稅率課徵營業稅,故受託機構受託管理特殊目的信託所產生之收入自宜適用相同之營業稅率,以維稅制之中立性與公平性,爰為本條規定。 二、參考「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
一、依本條例規定得證券化之金融資產係屬銀行業、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所得收益及處分之債權資產,其原係以銀行業等之營業稅稅率課徵營業稅,故受託機構受託管理特殊目的信託所產生之收入自宜適用相同之營業稅率,以維稅制之中立性與公平性,爰為本條規定。 二、參考「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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