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特殊目的公司監督董事所執行之職務。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69 條,監察人在監督特殊目的公司時,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來履行他們的職責。這意味著監察人應該以合理、負責任的方式來監督董事執行其職責,確保公司的利益得到保護。監察人需要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並且要確保他們的行為不會與公司的利益發生衝突。此外,監察人還應該根據公司的章程和相關法律法規來履行其職責。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監察人發現董事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他應該及時提出指控並監督董事紀律處分,以確保董事履行其職責。如果監察人未能遵守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並因此導致公司受損害,他可能需負起賠償的責任。
監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特殊目的公司監督董事所執行之職務。
立法理由一、按股份有限公司與其監察人間具有民法上之委任關係,惟因特殊目的公司之監察人未必受有報酬,恐生是否應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疑慮,爰於明定監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特殊目的公司監督董事所執行之職務。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八十條之規定。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與其監察人間具有民法上之委任關係,惟因特殊目的公司之監察人未必受有報酬,恐生是否應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疑慮,爰於明定監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特殊目的公司監督董事所執行之職務。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八十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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