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行為,或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時,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停止其行為。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70條,當董事在執行業務時違反法令、章程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或者從事登記範圍以外的業務,監察人應立即通知董事停止其行為。根據這項法條,監察人有責任監督董事的行為,並在必要時停止其違法或不當行為。這確保了金融機構在進行金融資產證券化時的適法適規。
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行為,或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時,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停止其行為。
立法理由一、明定監察人對於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行為,或經營登記範圍以外業務之行為,負有立即通知董事停止其行為之責任。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八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
一、明定監察人對於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行為,或經營登記範圍以外業務之行為,負有立即通知董事停止其行為之責任。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八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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