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十七條、第二百十七條之一、第二百十八條之二、第二百二十七條所定有關第二百十四條之規定,於特殊目的公司之監察人,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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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十七條、第二百十七條之一、第二百十八條之二、第二百二十七條所定有關第二百十四條之規定,於特殊目的公司之監察人,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按本條例對於監察人之人數、義務及責任,如已特設規定者,自應排除公司法相關規定之適用,以免法律適用發生不一致之情事。 二、爰明定公司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十七條、第二百十七條之一、第二百十八條之二、第二百二十七條所定有關第二百十四條之規定,於特殊目的公司之監察人不適用之。
一、按本條例對於監察人之人數、義務及責任,如已特設規定者,自應排除公司法相關規定之適用,以免法律適用發生不一致之情事。 二、爰明定公司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十七條、第二百十七條之一、第二百十八條之二、第二百二十七條所定有關第二百十四條之規定,於特殊目的公司之監察人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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