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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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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公司應至少設置監察人一人,最多設置監察人三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68 條規定了特殊目的公司應至少設置一名監察人,最多可以設置三名監察人。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特殊目的公司的運作能夠受到充分的監督和檢查,以保護投資人的權益。根據這個法條,特殊目的公司可以根據自身的需求和規模決定設置監察人的數量。這個規定可以增加特殊目的公司的透明度和風險管理能力。

立法沿革 1

(0910621 制定)

特殊目的公司應至少設置監察人一人,最多設置監察人三人。

立法理由一、基於精簡特殊目的公司組織之考量,特殊目的公司之監察人之人數不宜過多,爰明定至少設置監察人一人,最多設置監察人三人。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 監察人名詞
(0910621 制定)

一、基於精簡特殊目的公司組織之考量,特殊目的公司之監察人之人數不宜過多,爰明定至少設置監察人一人,最多設置監察人三人。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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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68 條規定:「特殊目的公司應至少設置監察人一人,最多設置監察人三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6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