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時,為保護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之權益,應依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規定,選任監督機構,並簽訂監督契約。但不得選任該資產證券化計畫所載之創始機構或服務機構為監督機構。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77條的規定,當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時,為了保護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的權益,必須依照資產證券化計畫的規定選任監督機構並簽訂監督契約。然而,不能選任在該資產證券化計畫中被列為創始機構或服務機構的機構作為監督機構。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的一則新聞報導提到,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時,須要選任第三方機構作為監督機構,來確保投資人的利益。該篇報導提到,特殊目的公司在選任監督機構時,不能選擇在該資產證券化計畫中已扮演創始機構或服務機構角色的機構。該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利益衝突或不當的行為發生。
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時,為保護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之權益,應依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規定,選任監督機構,並簽訂監督契約。但不得選任該資產證券化計畫所載之創始機構或服務機構為監督機構。
立法理由一、按特殊目的公司對外募集資產證券化證券後,則資產證券化證券持有人之人數恐非少數,特別是以公開募集方式募集與發行資產證券化證券時,資產證券化證券持有人更可能為散戶投資人,故誠有設置資產證券化證券受託人,以保護資產證券化證券持有人之必要。明定特殊目的公司應依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規定,選任監督機構,並簽訂監督契約。但不得選任該資產證券化計畫所載之創始機構或服務機構為監督機構。 二、查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一百零九條對於特定目的公司如發行特定公司債時,則準用日本「商法」有關公司債管理機構制度之相關規定,以保障投資人之權益,爰參考其規範精神,訂定本條之規定。
一、按特殊目的公司對外募集資產證券化證券後,則資產證券化證券持有人之人數恐非少數,特別是以公開募集方式募集與發行資產證券化證券時,資產證券化證券持有人更可能為散戶投資人,故誠有設置資產證券化證券受託人,以保護資產證券化證券持有人之必要。明定特殊目的公司應依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規定,選任監督機構,並簽訂監督契約。但不得選任該資產證券化計畫所載之創始機構或服務機構為監督機構。 二、查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一百零九條對於特定目的公司如發行特定公司債時,則準用日本「商法」有關公司債管理機構制度之相關規定,以保障投資人之權益,爰參考其規範精神,訂定本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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