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五章第七節、第八節之規定,於特殊目的公司,不適用之。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76 條的規定是指在特殊目的公司的情況下,不適用公司法第五章第七節和第八節的規定。所謂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專門用來發行資產證券的公司。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一個相關的例子來理解這個條款。在特殊目的公司的情況下,公司可以通過將其資產轉為證券的形式,向投資者銷售這些證券,從而籌集資金。這種資產證券化的形式在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時,可能會有特殊的規定和程序,與一般公司的運作有所不同,因此公司法第五章第七節和第八節的規定在特殊目的公司的情況下不適用。
公司法第五章第七節、第八節之規定,於特殊目的公司,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特殊目的公司為資產證券化之導管體,並無允許其以募集公司債或發行新股方式調度資金之必要,爰明定公司法有關公司債及發行新股之規定,於特殊目的公司不適用之。
特殊目的公司為資產證券化之導管體,並無允許其以募集公司債或發行新股方式調度資金之必要,爰明定公司法有關公司債及發行新股之規定,於特殊目的公司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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