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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7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資產基礎證券應編號、載明下列事項,由特殊目的公司之全體董事簽名、蓋章,並經發行簽證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一、表明其為資產基礎證券之文字。 二、發行日及到期日。 三、發行總金額。 四、資產基礎證券之發行申請經主管機關准或申報生效之文號及日期。 五、創始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之名稱、地址。 六、持有人之姓名或名稱。 七、資產基礎證券之票面利率、受償順位及期間。 八、特殊目的公司之義務及責任。 九、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之權利及其行使方法。 十、資產基礎證券轉讓對象如有限制者,其限制內容及其效力。 十一、監督機構之名稱、地址。 十二、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2. 前項資產基礎證券之簽證,準用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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