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75條,資產基礎證券應有編號,並載明發行日期、到期日期、發行總金額、發行核准文號和日期、創始機構和特殊目的公司的名稱和地址、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票面利率、受償順位、期間、特殊目的公司的義務和責任、持有人的權利和行使方法、轉讓對象的限制內容和效力、監督機構的名稱和地址,以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的事項。資產基礎證券之簽證,則適用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之規定。 例子:當一家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時,在證券上必須載明發行日期、到期日期、發行總金額等相關資訊。此外,特殊目的公司和持有人的相關權利和責任也需要在證券中詳細說明。這些資訊可以幫助投資者了解並評估這些資產基礎證券的價值和風險。另外,這些證券還需要經過發行簽證機構的核證才能發行,並且適用於公開發行股票和公司債券的簽證規則。
資產基礎證券應編號、載明下列事項,由特殊目的公司之全體董事簽名、蓋章,並經發行簽證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一、表明其為資產基礎證券之文字。 二、發行日及到期日。 三、發行總金額。 四、資產基礎證券之發行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文號及日期。 五、創始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之名稱、地址。 六、持有人之姓名或名稱。 七、資產基礎證券之票面利率、受償順位及期間。 八、特殊目的公司之義務及責任。 九、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之權利及其行使方法。 十、資產基礎證券轉讓對象如有限制者,其限制內容及其效力。 十一、監督機構之名稱、地址。 十二、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資產基礎證券之簽證,準用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之規定。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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