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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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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創始機構之名稱及地址。 二、受讓資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價額、平均收益率、期限及受讓時期。 三、資產證券化計畫之執行期間及相關事項。 四、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票面利率或權利內容,以及本金、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償還或配發之時期及方法。如有發行不同種類或期間之資產基礎證券者,其就特殊目的公司所受讓之資產或其所生之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所得受償之順位。 五、受讓資產管理處分之方法,與受委任或信託管理及處分該資產之服務機構。 六、監督機構之名稱、職權及義務。 七、為經營資產證券化計畫業務所為借入款項及費用負擔之相關事項。 八、如有信用評等或信用增強者,其有關證明文件。 九、為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及其攤銷方式。 十、受讓資產之評價方法、基本假設及專家意見。 十一、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74條,資產證券化計畫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創始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例如:ABC銀行是一家提供資產證券化服務的金融機構,位於台北市中山區。 二、受讓資產的種類、名稱、數量、價額、平均收益率、期限和受讓時期。 例如:資產包括不動產、汽車貸款和企業債券等,總價值為5000萬元,平均收益率為5%,期限為5年。 三、資產證券化計畫的執行期間和相關事項。 例如:資產證券化計畫將從2022年1月1日開始執行,並持續到2027年12月31日。 四、資產基礎證券的總金額、票面利率或權利內容,以及本金、利息、息票或其他收益的償還或分配時期和方法。如果存在不同種類或期限的資產基礎證券,則需指明特殊目的公司接受的資產或其產生的利息、息票或其他收益的償還順位。 例如:資產基礎證券的總金額為3000萬元,票面利率為4%,本金和利息將在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分期償還。 五、受讓資產的管理和處分方法,以及受委任或信託管理和處分該資產的服務機構。 例如:受讓的資產將由專門的資產管理公司負責管理和處分。 六、監督機構的名稱、職權和義務。 例如: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將負責監督資產證券化計畫的執行,包括確保遵守相關法規和規定。 七、經營資產證券化計畫業務所需的借款和費用,以及負擔相關費用的相關事項。 八、如果存在信用評等或信用增強,則需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 九、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所產生的必要費用和攤銷方式。 十、受讓資產的評價方法、基本假設和專家意見。 十一、其他主管機關規定的事項。 以上回答部分參考自「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全文」及「金融消費保護法全文」等相關法律規定。

立法沿革 1

(0910621 制定)

資產證券化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創始機構之名稱及地址。   二、受讓資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價額、平均收益率、期限及受讓時期。   三、資產證券化計畫之執行期間及相關事項。   四、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票面利率或權利內容,以及本金、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償還或配發之時期及方法。如有發行不同種類或期間之資產基礎證券者,其就特殊目的公司所受讓之資產或其所生之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所得受償之順位。   五、受讓資產管理處分之方法,與受委任或信託管理及處分該資產之服務機構。   六、監督機構之名稱、職權及義務。   七、為經營資產證券化計畫業務所為借入款項及費用負擔之相關事項。   八、如有信用評等或信用增強者,其有關證明文件。   九、為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及其攤銷方式。   十、受讓資產之評價方法、基本假設及專家意見。   十一、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立法理由一、按資產證券化計畫乃資產證券化架構設計之核心,必須詳細規定有關資產證券化之重要事項,爰明文列舉資產證券化計畫之應記載事項,以資遵循。   二、查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五條之規定,資產證券化計畫主要應記載有關收益償還或配發之時期及方法、資產內容、資產之管理或處分方法、特定公司債管理機構之名稱及借入款項等事項,爰參考其規範精神及本條例之相關規定,特列舉資產證券化計畫之應記載事項。   三、參考韓國資產證券化法第四條、菲律賓證券化法第四條,以及美國、英國、香港、中國大陸相關法律。

  • 必要費用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10621 制定)

一、按資產證券化計畫乃資產證券化架構設計之核心,必須詳細規定有關資產證券化之重要事項,爰明文列舉資產證券化計畫之應記載事項,以資遵循。   二、查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五條之規定,資產證券化計畫主要應記載有關收益償還或配發之時期及方法、資產內容、資產之管理或處分方法、特定公司債管理機構之名稱及借入款項等事項,爰參考其規範精神及本條例之相關規定,特列舉資產證券化計畫之應記載事項。   三、參考韓國資產證券化法第四條、菲律賓證券化法第四條,以及美國、英國、香港、中國大陸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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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74 條規定:「資產證券化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創始機構之名稱及地址。 二、受讓資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7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