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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8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特殊目的公司受讓之資產價值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持有人利益之虞者,監督機構應依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召開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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