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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特殊目的公司應備置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名冊,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持有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居所。 二、持有人所持有之資產基礎證券單位總數。 三、資產基礎證券之編號。 四、資產基礎證券取得之年、月、日。
  2. 採電腦作業或機器處理者,前項資料得以附表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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