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82條的規定,特殊目的公司在進行證券化時,應備置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名冊,並在名冊中記載以下事項: 1. 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2. 持有人所持有的資產基礎證券單位總數。 3. 資產基礎證券的編號。 4. 資產基礎證券取得的年、月、日。 如果特殊目的公司採用電腦作業或機器處理,則可以使用附表補充記錄上述資料。 這項規定旨在確保特殊目的公司能夠正確紀錄和管理資產基礎證券的持有人資料。持有人名冊中的資訊對於持有人的權益和公司的運作都是重要的。 使用參考資料: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82條。
特殊目的公司應備置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名冊,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持有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二、持有人所持有之資產基礎證券單位總數。 三、資產基礎證券之編號。 四、資產基礎證券取得之年、月、日。 採電腦作業或機器處理者,前項資料得以附表補充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特殊目的公司應備置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名冊及記載事項。 二、惟如其是採電腦作業或機器處理者,前項資料應改以附表為之,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三、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三十二條、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
一、第一項明定特殊目的公司應備置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名冊及記載事項。 二、惟如其是採電腦作業或機器處理者,前項資料應改以附表為之,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三、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三十二條、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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