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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8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除本條例或資產證券化計畫另有規定者外,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將所受讓之資產出質、讓與、互易、供擔保或為其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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