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公司除得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外,不得兼營其他業務。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86條的規定,特殊目的公司只能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而不能同時兼營其他業務。這意味著特殊目的公司專注於資產證券化業務,而不能從事其他業務活動。例如,一家特殊目的公司不能同時經營金融投資、保險、信託或其他類型的業務。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特殊目的公司專注於其核心業務,從而提高其經營效率和風險控制能力。 參考資料: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最新修訂日期:2018 年 10 月 31 日)
特殊目的公司除得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外,不得兼營其他業務。
立法理由一、按特殊目的公司所辦理之資產證券化業務為一項特許業務,且就其功能而言,乃屬於資產證券化之中介機構,其業務範圍應受嚴格之限制,爰明定特殊目的公司兼業之限制。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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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特殊目的公司所辦理之資產證券化業務為一項特許業務,且就其功能而言,乃屬於資產證券化之中介機構,其業務範圍應受嚴格之限制,爰明定特殊目的公司兼業之限制。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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