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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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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公司除得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外,不得兼營其他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86條的規定,特殊目的公司只能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而不能同時兼營其他業務。這意味著特殊目的公司專注於資產證券化業務,而不能從事其他業務活動。例如,一家特殊目的公司不能同時經營金融投資、保險、信託或其他類型的業務。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特殊目的公司專注於其核心業務,從而提高其經營效率和風險控制能力。 參考資料: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最新修訂日期:2018 年 10 月 31 日)

立法沿革 1

(0910621 制定)

特殊目的公司除得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外,不得兼營其他業務。

立法理由一、按特殊目的公司所辦理之資產證券化業務為一項特許業務,且就其功能而言,乃屬於資產證券化之中介機構,其業務範圍應受嚴格之限制,爰明定特殊目的公司兼業之限制。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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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621 制定)

一、按特殊目的公司所辦理之資產證券化業務為一項特許業務,且就其功能而言,乃屬於資產證券化之中介機構,其業務範圍應受嚴格之限制,爰明定特殊目的公司兼業之限制。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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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86 條規定:「特殊目的公司除得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外,不得兼營其他業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8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