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公司之自有財產及因其所受讓之資產而生閒置資金,其運用範圍以下列各款為限,不適用公司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四、購買經主管機關規定一定評等等級以上之銀行保證、承兌或經一定等級以上信用評等之商業票據。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運用方式。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87條,特殊目的公司的自有財產及因其所受讓的資產而產生的閒置資金,在運用時有以下限制,不適用公司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的規定: 一、可以存入銀行。 二、可以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可以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四、可以購買符合主管機關規定的一定評等等級以上的銀行保證、承兌或經一定等級以上信用評等的商業票據。 五、可以運用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方式。 例如,特殊目的公司A公司自有財產有一筆閒置資金,根據第87條第一款,A公司可以將資金存入銀行或進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運用方式,例如進行投資基金。另外,根據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A公司也可以使用閒置資金去購買政府債券、國庫券或符合一定評等等級以上的商業票據。這些運用方式都是根據法規允許的。
特殊目的公司之自有財產及因其所受讓之資產而生閒置資金,其運用範圍以下列各款為限,不適用公司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四、購買經主管機關規定一定評等等級以上之銀行保證、承兌或經一定等級以上信用評等之商業票據。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運用方式。
立法理由一、按特殊目的公司既是為創設資產證券化之中信機構而設立,其本身自不宜從事轉投資或從事過度之財務操作,以確保其健全經營,故其自有財產之運用應嚴格限制;至於其因所受讓之資產而生閒置資金,因涉及能否依資產證券化計畫按時配發或償還利益、本金、利息或其他收益之問題,攸關投資人之權益,爰明定特殊目的公司資金運用之限制。 二、查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亦就特定目的公司閒置資金之運用設有限制,爰參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八條所規定之運用範圍,訂定本條之規定。
一、按特殊目的公司既是為創設資產證券化之中信機構而設立,其本身自不宜從事轉投資或從事過度之財務操作,以確保其健全經營,故其自有財產之運用應嚴格限制;至於其因所受讓之資產而生閒置資金,因涉及能否依資產證券化計畫按時配發或償還利益、本金、利息或其他收益之問題,攸關投資人之權益,爰明定特殊目的公司資金運用之限制。 二、查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亦就特定目的公司閒置資金之運用設有限制,爰參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八條所規定之運用範圍,訂定本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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