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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8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特殊目的公司之自有財產及因其所受讓之資產而生閒置資金,其運用範圍以下列各款為限,不適用公司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四、購買經主管機關規定一定評等等級以上之銀行保證、承兌或經一定等級以上信用評等之商業票據。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准之運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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