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88條,特殊目的公司在除了該條例或資產證券化計畫另外有規定的情況下,是不得借入款項的。而如果特殊目的公司需要借入款項,則借入款項的目的應該是用於依照資產證券化計畫配發或償還利益、本金、利息或其他收益,而且必須經全體董事同意後才能進行。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特殊目的公司在進行金融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不會過度負債或者以不正當的方式借入款項。這樣可以保護投資者的權益,確保他們能按照資產證券化計畫獲得應有的利益。 一個例子可以是,如果一家特殊目的公司希望進行房屋貸款證券化,就需要按照資產證券化計畫的規定借入款項,並且這些款項必須用於配發投資者的利息、本金或其他收益。這樣可以確保特殊目的公司在進行證券化過程中按照計畫進行,並且保護投資者的權益。
除本條例或資產證券化計畫另有規定者外,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借入款項。 前項借入款項之目的,應以依資產證券化計畫配發或償還利益、本金、利息或其他收益為限,並經全體董事同意後為之。
立法理由一、特殊目的公司為執行資產證券化計畫,難免有必須調度短期資金,以依資產證券化計畫配發或償還利益、本金、利息或其他收益。爰明定特殊目的公司為執行資產證券化計畫,得借入款項支應,但以資產證券化計畫載明得借入款項者為限。 二、另為避免特殊目的公司從事財務操作,以求健全經營,本應禁止特殊目的公司對外借入款項,惟如特殊目的公司為執行資產證券化計畫,而有借入款項以按時配發或償還利益、本金、利息或其他收益之必要者,則為避免特殊目的公司違約應為法律所許,爰明定特殊目的公司借款之限制,並經全體董事同意後為之。 三、查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一百五十條之六及第一百五十條之七亦就特定目的公司借入款項之事由及要件設有規定,爰參考其規範精神,訂定本條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特殊目的公司為執行資產證券化計畫,難免有必須調度短期資金,以依資產證券化計畫配發或償還利益、本金、利息或其他收益。爰明定特殊目的公司為執行資產證券化計畫,得借入款項支應,但以資產證券化計畫載明得借入款項者為限。 二、另為避免特殊目的公司從事財務操作,以求健全經營,本應禁止特殊目的公司對外借入款項,惟如特殊目的公司為執行資產證券化計畫,而有借入款項以按時配發或償還利益、本金、利息或其他收益之必要者,則為避免特殊目的公司違約應為法律所許,爰明定特殊目的公司借款之限制,並經全體董事同意後為之。 三、查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一百五十條之六及第一百五十條之七亦就特定目的公司借入款項之事由及要件設有規定,爰參考其規範精神,訂定本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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