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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8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除本條例或資產證券化計畫另有規定者外,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借入款項。
  2. 前項借入款項之目的,應以依資產證券化計畫配發或償還利益、本金、利息或其他收益為限,並經全體董事同意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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