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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特殊目的公司不得為任何人保證或背書,不適用公司法第十六條之規定。
  2.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及背書責任,如公司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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