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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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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特殊目的公司不得為任何人保證或背書,不適用公司法第十六條之規定。
  2. 2.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及背書責任,如公司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89條第1項規定,特殊目的公司不得為任何人提供保證或背書,且這條規定不適用於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專門成立用來發行金融資產證券的公司,其目的是為了將金融資產轉換為可交易的證券,以供投資者購買和交易。 2. 若特殊目的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即提供保證或背書,則應承擔保證和背書的責任。同時,如果該違規行為導致特殊目的公司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受到損害,該負責人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舉例來說,假設特殊目的公司在發行金融資產證券時,負責人以該公司的名義為投資人提供保證,承諾保證證券的安全和回報。然而,事後發現該負責人違反了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89條第1項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該負責人應自負保證責任,並根據受到的損害程度承擔賠償責任,以補償受影響的特殊目的公司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的損失。

立法沿革 1

(0910621 制定)

特殊目的公司不得為任何人保證或背書,不適用公司法第十六條之規定。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及背書責任,如公司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

立法理由一、按特殊目的公司僅得辦理資產證券化業務,且為確保其健全經營,自不容其為任何人保證或背書,爰於第一項明定特殊目的公司不得為背書及保證。   二、如特殊目的公司之負責人違反背書或保證之禁止規定時,應由其自負保證或背書責任,如公司及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爰明定第二項有關違法背書或保證之法律效力。

  • 背書名詞
  • 第十六條條文
  • 持有名詞
(0910621 制定)

一、按特殊目的公司僅得辦理資產證券化業務,且為確保其健全經營,自不容其為任何人保證或背書,爰於第一項明定特殊目的公司不得為背書及保證。   二、如特殊目的公司之負責人違反背書或保證之禁止規定時,應由其自負保證或背書責任,如公司及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爰明定第二項有關違法背書或保證之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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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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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89 條規定:「特殊目的公司不得為任何人保證或背書,不適用公司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8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8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