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公司之負責人,不得就資產基礎證券之募集或發行,為有關經紀或居間買賣資產基礎證券之行為。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90條規定,特殊目的公司的負責人不得就資產基礎證券的募集或發行進行有關經紀或居間買賣資產基礎證券的行為。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投資人的權益,防止特殊目的公司負責人利用其地位進行不當的交易行為。該規定的適用對象是特殊目的公司的負責人,而不適用於其他人。這條法規的適用範圍是在特殊目的公司的資產基礎證券募集或發行的過程中,負責人不能進行有關經紀或居間買賣資產基礎證券的行為。在此情境下,特殊目的公司負責人應遵守相關規定,確保行為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特殊目的公司之負責人,不得就資產基礎證券之募集或發行,為有關經紀或居間買賣資產基礎證券之行為。
立法理由一、按特殊目的公司之負責人,如藉由募集或發行資產基礎證券之機會,從事經紀或仲介買賣資產基礎證券之行為,恐將造成利益衝突之情事,爰明定特殊目的公司之負責人就資產基礎證券之募集或發行,不為有關經紀或居間買賣資產基礎證券之行為。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一百五十條之二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按特殊目的公司之負責人,如藉由募集或發行資產基礎證券之機會,從事經紀或仲介買賣資產基礎證券之行為,恐將造成利益衝突之情事,爰明定特殊目的公司之負責人就資產基礎證券之募集或發行,不為有關經紀或居間買賣資產基礎證券之行為。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一百五十條之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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