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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特殊目的公司應按資產證券化計畫,就不同種類或期間資產基礎證券之發行條件,分別設置帳簿,就所受讓資產之管理及處分情形作成紀錄,計算其損益及分配金額,並應定期就受讓資產之帳面餘額、已收回之本金或其他利益、待催收與呆帳情形及其他重大訊息,作成報告書,向監督機構報告,並通知各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
  2. 前項書表之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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