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91條規定了特殊目的公司在資產證券化計畫中的相關要求。根據該條規定,特殊目的公司應根據資產證券化計畫的不同種類或期間,分別設立帳簿,記錄所受讓資產的管理和處分情況,計算其損益和分配金額。此外,特殊目的公司還應定期報告受讓資產的帳面餘額、已收回的本金或其他利益、待催收和呆帳情況以及其他重要訊息,並向監督機構報告,同時通知各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該報告書的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的情況。 這表示特殊目的公司在進行資產證券化時需要將資產的管理和處分情況進行記錄,計算損益和分配金額,並定期向監督機構和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報告相關資訊。該報告書的內容必須是真實的,不得有任何虛偽或隱匿的情況存在。 例如,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的解釋,特殊目的公司在資產證券化計畫中需要根據不同的種類或期間設置帳簿,並以書面形式記錄所受讓資產的管理和處分情況。這可以確保資產的流程和交易遵循相關的法規和程序,並提供準確和可靠的資訊給監督機構和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
特殊目的公司應按資產證券化計畫,就不同種類或期間資產基礎證券之發行條件,分別設置帳簿,就所受讓資產之管理及處分情形作成紀錄,計算其損益及分配金額,並應定期就受讓資產之帳面餘額、已收回之本金或其他利益、待催收與呆帳情形及其他重大訊息,作成報告書,向監督機構報告,並通知各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 前項書表之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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