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92條的規定,特殊目的公司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應編製年度報告並在董事會通過後的15天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和監督機構提交營業報告書和財務報告。如果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則需要遵守證券交易法第36條的規定進行申報和公告。適用範圍由證券主管機關確定。此外,如果特殊目的公司向特定人發行資產基礎證券,則應根據投資說明書的規定向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發送財務報告。另外,當特殊目的公司根據資產證券化計畫收購資產時,其會計處理應符合第83條第2項的規定,特殊目的公司及其控制公司不適用公司法第369條之12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 參考資料: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最後修訂於2019年11月15日)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 - 金管會公告: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
特殊目的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應編年報,並應將經監察人查核之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於董事決議通過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及送交監督機構。 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者,並應適用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辦理申報及公告。其適用範圍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 特殊目的公司向特定人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者,應依投資說明書之規定,向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寄發財務報告。 特殊目的公司依資產證券化計畫受讓資產時,其會計處理符合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特殊目的公司及其控制公司,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二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特殊目的公司負有編製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之義務。 二、又特殊目的公司如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者,本尚應適用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有關資訊公開之規定,惟因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規範對象為公開發行公司,而與特殊目的公司僅為資產證券化之仲介機構有所差異,故有關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適用範圍,並授權證券主管機關定之,以免適用上發生疑義,爰訂定第二項之規定。 三、第三項明定特殊目的公司除採私募者,應依投資說明書之規定向投資人寄發財務報告。 四、按特殊目的公司依資產證券化計畫受讓資產,且符合公認會計原則者,在會計處理上,應可認為已將創始機構與特殊目的公司之資產予以隔離,屬於真正買賣,不致於發生混淆之情事,爰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之規定,爰明定得免除特殊目的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有關關係企業相關報表編製義務之要件,以配合真正買賣之認定。
一、第一項明定特殊目的公司負有編製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之義務。 二、又特殊目的公司如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者,本尚應適用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有關資訊公開之規定,惟因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規範對象為公開發行公司,而與特殊目的公司僅為資產證券化之仲介機構有所差異,故有關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適用範圍,並授權證券主管機關定之,以免適用上發生疑義,爰訂定第二項之規定。 三、第三項明定特殊目的公司除採私募者,應依投資說明書之規定向投資人寄發財務報告。 四、按特殊目的公司依資產證券化計畫受讓資產,且符合公認會計原則者,在會計處理上,應可認為已將創始機構與特殊目的公司之資產予以隔離,屬於真正買賣,不致於發生混淆之情事,爰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之規定,爰明定得免除特殊目的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有關關係企業相關報表編製義務之要件,以配合真正買賣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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